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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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古尔邦节旅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219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4-09-24  主题分类 

新旅办[2014]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2014年国庆节、古尔邦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抓好节日期间旅游服务接待和安全工作,确保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实现“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节日旅游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节日旅游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国庆节节日旅游的安全稳定和组织接待工作,对于促进旅游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出游安全为基础,以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丰富节日旅游产品和细化节日旅游组织接待工作为着力点,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做好维护稳定、旅游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市场供给、质量监管、消费引导等各项工作,全面提升节日旅游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认真组织,丰富节日旅游市场供给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接待单位要认真分析国庆节、古尔邦节旅游市场需求的特点和变化,积极开发热点旅游线路,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城市周边度假休闲游、民俗旅游、生态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做好自驾游、自助游、探险游等个性化旅游活动的服务引导工作,丰富群众的假日休闲生活,发挥节日旅游的综合效应。
三、规范服务,优化节日旅游环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节日旅游市场的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哄抬物价、“零负团费”、以次充好、强迫消费和违规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接待单位要根据景区容量,做好预测和调控工作,在客流高峰和特殊时段采取限流引导、设施关停等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切实加强节日旅游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暴恐事件,影响旅游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接待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部门协作,严格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大的涉旅安全事故。
一是加强各类游客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交通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大型游览游乐设施、旅游餐饮场所等旅游活动场所的执法检查,强化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二是加强旅游交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节日期间,探亲、访友、旅游客流高度集中,人员出行频繁,交通压力急剧增大,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要强化节日旅游交通等重点环节的动态监管,加强客流疏导,避免大规模游客滞留。
三是加强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针对国庆节假期出境游、自驾游集中升温等特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接待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动态发布交通、住宿、气象、卫生等出行信息,方便游客合理安排出行。加强应急值守,全面落实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尽早部署,抓紧启动节日旅游工作机制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接待单位要及时启动节日旅游工作机制,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9月28日前将本地区节日旅游市场的预测情况、准备工作、工作建议及节日值班人员、联系电话等报送自治区旅游局。
联系人:纪超,电话:0991-8835909;传真:0991-8870054
(二)节日期间,每天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以前,将当天旅游接待、节庆活动、安全、投诉等情况报送自治区旅游局。10月7日下午14:00时(北京时间)以前,报送国庆节总体情况。
节日值班和信息报送电话: 0991-8870054(带传真)

自治区旅游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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