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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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38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4-10-06 | 主题分类 |
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文件要求,自治区旅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联合评定,以下四家景区经专家评定达到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标准,现公示如下:
1.喀纳斯景区
2.那拉提景区
3.南山旅游度假区
4.温泉县旅游度假区
公示期为一周(10月6日至10月14日),如对专家评定有异议,可于10月14日前到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李静雅 联系电话:0991-8878207
自治区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