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宣传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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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38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5-03-12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5)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推进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质量保证金必须存储到11家指定银行。
二、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三、认真审核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票据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体内容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