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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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旅游发展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6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8-05-10  主题分类 

新国土资发【2018】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聚焦总目标,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治疆方略,围绕把旅游业发展成为全区战略支柱产业的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7〕6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用足用好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一)加强规划引领,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二)支持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废弃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可不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按旅游用地用途协议出让给复垦投资单位和个人。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复垦投资额可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复垦投资额以实际发生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金额为准。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深度贫困地区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确定。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和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和公用设施用途按划拨方式土地供应土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五)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六)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人可利用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地开展农家乐旅游。农家乐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按照农村“三项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七)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城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也可实行弹性出让。在城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沙漠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临时自驾车房车营地的,在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地面不硬化、环境不被污染、生态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八)支持游艇旅游优化发展。新建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九)支持冬季滑雪旅游发展。滑雪场等项目用地占用林地、草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滑雪场滑雪道用地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索道、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可按照公用设施用地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利用现有滑雪场地增设的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附属设施,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

(十一)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全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旅游业用地政策指导,继续加大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内容,着力解决旅游用地政策不会用、用不到位的问题。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动作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加快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时供应土地,完善旅游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十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土地审批、供应等项工作衔接,采取“销号式”方法,逐项协调解决当前旅游用地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地(州、市)、县(市)也参照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共同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旅游业用地监管

(十三)建立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管理部门共同监管机制,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

(十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业用地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让旅游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知晓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旅游业用地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意识,并付诸行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通旅游业用地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帮助。

(十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旅游发展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联合督导组,不定期对全区重点旅游区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进行实地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大的损失。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对旅游业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5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