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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4-0006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主题分类 |
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
当前,我区旅游业蓬勃发展,来疆游客不断增加,旅行社企业迎来良好发展机遇。为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文件要求,现就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保证金补足
(一)正常补足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备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40万元)
2、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补足: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分社所在地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分社所在地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分社所在地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后补足
1、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向地、州、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2、前期暂退或暂缓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若在2021年3月31日前(含当日)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
3、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50%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60万元。(备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后的总额为70万元)
4、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50%后设立分社,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分社所在地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2.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分社所在地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分社所在地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7.5万元。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各属地已享受暂退、缓交政策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24年3月31日前足额补交保证金。
(二)请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属地各旅行社,在足额补交保证金后,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和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交至本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逾期未足额补交质保金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分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我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指导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依法处理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全疆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