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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5-00042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主题分类 |
为进一步规范全疆文物保护工程计价行为,提升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北方地区)WW/T0085—2017》(以下简称《定额》)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定额》在全疆范围内文物保护工程中适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时间
2025年6月5日发布的《定额》适用于全疆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程(包括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本《定额》是文物保护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审计的参考。
二、过渡期项目处理
2025年6月5日前已完成预算编制和招投标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仍沿用原有的预算编制标准、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过渡期内(2025年6月5日-7月4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项目参建单位应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连续性和规范性。2025年7月4日后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严格按《定额》执行。
三、结算审核分歧处理
正在进行结算审核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若在采用原有计算标准时出现计价规则、定额子目套用、材料价格认定等出现意见分歧时,以合同约定为前提,适当参考《定额》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具体操作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专家论证、多方会审等方式达成共识,确保结算结果公平合理。
四、工作要求
1、强化标准应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额》的宣贯培训,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准确理解和使用《定额》,推动文物保护工程计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完善配套机制:各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应结合《定额》要求,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升工程造价控制能力。
3、加强监督指导:自治区文物局将组织专家对《定额》适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定额》有效落地。
五、解释与咨询
本公告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自治区文物局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联系电话:0991-2603491)。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