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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 发文机关 | 自治区文物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主题分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文物局工作安排,自治区文物局在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了自治区第三批革命文物名录,现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印发《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三批革命文物名录的通知》。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4处,其中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1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19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0件/套,其中二级文物5件/套,三级文物2件/套,一般文物38件/套,未定级文物55件/套。
此次名录的公布,是自治区文物局持续推进革命文物资源系统梳理、夯实保护基础、深化价值挖掘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阐释研究和展示利用,不断提升全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更好发挥革命文物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1.自治区第三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
2.自治区第三批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
自治区文物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