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自治区旅游领域食品安全两年攻坚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07-31  主题分类 

为深入贯彻落实旅游兴疆战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开展为期两年的旅游领域食品安全攻坚行动。通过前期工作,已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希望全区旅游领域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下一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和文旅部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通过严管重罚曝光一体化推进,让不法分子“家喻户晓”。

一、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7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源县那拉提镇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里木湖景区东门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8瓶饮料超过保质期期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早餐店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2024年4月6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景区周边某早餐店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早餐店冷藏柜中存有发霉变质食品1件,已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食品7件。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