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05-29  主题分类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行动。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整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乌市查处导游李向游兜售物品案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2024年10月12日至19日,举报人参加新疆新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南疆胡杨三飞八日游”行程中,导游李某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奶片及牛肉干。经查,存在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

导游李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李某的新疆新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市查处导游马擅自安排付费项目并收受回扣案

2024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导游马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期间擅自安排游客乘坐索道、游船和参加家访等另行付费项目,并以回扣形式从经营者处获取不正当利益。经查,马在上述项目中合计收取回扣1970元,其中985元支付给司机,个人违法所得985元。

导游马某上述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及《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马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5元罚款38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喀什查处导游饶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2024年6月26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喀什市某玉器店对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旅游团当天的行程单不包含玉器店的购物行程。经,导游饶某在没有征求团队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游客进入玉器店进行购物活动。

当事人饶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市查处导游陈某胁迫游客购物案

2024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参加的“一生必游10日游(独库公路版本)”旅游团中,导游陈某以言语威胁方式胁迫游客购物。经查,陈某以“未购物的游客可能被甩团或降低服务标准”等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物。

导游陈某胁迫游客购物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导游陈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兵团查处导游林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案

2024年6月27日,新疆某旅行社司机李某到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举报称,导游林某将游客带至景区后擅自离开。经调查,导游林某接受该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因车辆故障、景区门票预约等问题向旅行社反映未获解决,林某在未取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带游客抵达景区后擅自离团。

导游林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某被处以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