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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5-0006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主题分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新疆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迅猛,文化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已形成了集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和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六大行政领域于一体的综合性市场体系。虽然近年来我们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执法领域不断扩展,执法难度日益增加,在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规范、执法监督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特别是文化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相对薄弱,亟需高位推动。文化部52号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系在2011年12月颁布,规范的是文化和旅游两大部门机构改革前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已经与机构改革后的现状不相符,部分内容已无法适用,亟需出台能适用于改革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立法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重大政策的衔接,加强理论研究,积累改革经验,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定,加快制定地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法规,推动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法治化水平。”因此,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以健全完善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厘清责任部门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有效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为我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两大类,其中法律法规类上位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上级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既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又体现并解决了调研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同时兼顾新疆本地特色,例如第十六条有关兵团和地方文旅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定义,明确了执法类别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为;明确了作出执法决定的权利机关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三条明确了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原则与机制。
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以及财政经费保障。
第五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等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能力提升的鼓励措施。
第八条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建设及培训类别。
第九条明确了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规范要求。
第十条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和移动执法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了文化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线索和案件移交。
第十二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违法线索的调查、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的规则。
第十四条明确了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明确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
第十六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助,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以及兵团和地方文旅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
第十七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监督。
第十八条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明确了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明确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文化市场综合在执法工作中也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