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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培训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53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3-02-17  主题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旅游局与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旅游培训学院合作共建框架性协议书》,明确和规范理事会的活动,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新疆旅游培训学院的议事机构,对学院重大培训事项具有议决权。

第三条 理事会由自治区旅游局和新疆师范大学共同组建,按照本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自治区旅游局4人,新疆师范大学3人。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自治区旅游局人员担任;设副理事长两名,由自治区旅游局和新疆师范大学人员分别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理事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旅游局人员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自治区旅游局和新疆师范大学联合下文确定。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两次,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副理事长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新疆旅游培训学院院长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二条 每位理事在理事会上均有提案权。理事提案时,一般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并签名的提案;情况特殊时,也可在会议上直接口头提出,但会后应补充书面的议案。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的理事表决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在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理事应当在表决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表决单上提出补充意见,该意见具有与会议记录同等的效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新疆旅游培训学院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新疆旅游培训学院院长应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汇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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