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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局行政处罚事项、依据、裁量标准及时限

发布时间:2015-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MB1620703/2020-0154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15-09-30  主题分类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一)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
1.《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2.《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3.《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一)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一)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七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未经协商组织安排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 适用依据:
1.《旅游法》第九章第三十五条;
2.《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八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五、违法行为: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发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
1.《旅游法》第二间第十六条;
2.《旅游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
3.《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九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六、违法行为: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一)处罚种类:
1.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
《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违法行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一)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零一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八、违法行为:①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②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③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一)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罚款;④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零二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反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违反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违反③的,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九、违法行为: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一)处罚种类:无
(二)适用依据:
《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零三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自被吊销相关证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十、违法行为: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一)处罚种类: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
《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四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违法行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的。
(一)处罚种类:无
(二)适用依据:
《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八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

十二、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一)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罚款。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到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存入、增存、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一) 处罚种类: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四、违法行为: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一)处罚种类: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 令第550号)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五、违法行为: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 令第550号)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三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 令第550号)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八、违法行为: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一)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
(二)适用依据: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4.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5.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十、违法行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适用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44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58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导游证
(二)适用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十三、违法行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适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1.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吊销导游证
(二)适用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2.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违法行为: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一)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吊销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领队证。

二十六、违法行为:旅游景区(点)的管理机构未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的。
(一)处罚种类:无
(二)适用依据:
《新疆旅游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

二十七、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和明示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适用依据:
《新疆旅游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一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未向所在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适用依据:
《新疆旅游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二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未按照质量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适用依据:
《新疆旅游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三)政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出境游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
(二)适用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

三十一、违法行为: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
(一)处罚种类:
1.罚款;
2.暂扣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三十二、违法行为: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未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一)处罚种类:
暂扣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
2.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三十三、违法行为: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一)处罚种类:
暂扣领队证
(二)适应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
2.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三十四、违法行为: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未提醒旅游者抑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一)处罚种类:
暂扣领队证
(二)适用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
2.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三十五、违法行为: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的基本标准
(一)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在完善和修订当中)

三十六、违法行为:旅行社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有关规定,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处罚种类:
1.警告;
2.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二)适用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一)处罚种类:
警告
(二)适用依据: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十八、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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