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范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中裁量权的使用。
由于全区14个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在同一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也往往出现行政处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个别执法人员自身法治素养不高,存在情绪化执法、经验化处罚,甚至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畸轻畸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形象。《裁量基准》的出台,针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因素,设定不同裁量阶次,对应不同处罚内容,一方面便于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实际作出处罚决定,提高了执法精细化水平和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有效杜绝执法中出现的随意执法、“同案不同罚”情况的出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执法人员执法裁量的规范和统一,对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要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裁量基准》是继《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之后,我区印发的又一个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的指导性文件,是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柔性执法的要求,为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与《裁量基准》一并印发,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9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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