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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31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1-08-04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1〕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规范旅游投诉受处理工作,加强旅游诚信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分析和治理旅游市场存在问题,自治区旅游局决定对各类旅游投诉进行汇总。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旅游投诉汇总长效机制
从2011年开始,每年开展旅游投诉汇总报送工作,具体为:第一、二、四季度,每季度汇总报送一次。第三季度(7—9月)每月汇总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如遇节假日,于节假日前报送。
二、专人负责
旅游投诉汇总和统计是做好全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州市旅游局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按期汇总和统计,并按时上报。凡未报、漏报、迟报的地区,自治区旅游局将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
三、所有报送表格都要存档保管,作为年底考核工作的参考。
四、各地州市旅游局要严格按表格内容汇总和统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旅游局旅游执法总队(见附件)。
联系人:萨拉木
电 话(兼传真):0991-8830778 13639968903。
公用邮箱:xjlyzjs@163.com.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