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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64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1-08-26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2011〕71号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赴(在)外人员CITES公约知识宣传
工作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区属旅行社:
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国家旅游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赴(在)外人员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的通知》(林濒发[2011]102号),要求各地林业、商务和旅游部门,通过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在外中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贸企业和国际旅行社,做好赴(在)外人员《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知识的普及工作。望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落实。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赴(在)外人员
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的通知
林濒发[201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商务厅(局)、旅游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商务局、旅游局,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濒危物种是地球生态系统中无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保护和 救濒危物种,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国家声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以下简称“CITES公约”)是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国际法,我国自1981年缔结该公约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国家履约体系不断完善,国际贸易有序开展,对外谈判能力显著提高,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加,我国赴(在)外人员违反CITES公约规定,非法携带、邮寄和运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出入境现象赤日益频繁,不仅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也对我国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提高上述人员的履约守法意识,消除相关违约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声誉和生态安全,我们编辑了《CITES公约知识问答》(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在CITES公约事务中,濒危物种问题不仅是单纯的保护、经济和生态问题,还是极为敏感的道德、政治和外交问题。不少国家和媒体以我国公民频频发生违约携带、邮寄和运输陆龟、象牙、犀牛角、鳄鱼皮包、中成药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出入境现象为由,利用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宠爱,借题发挥,诋毁我国。因此,普及CITES公约知识,提高履约意识,遏制相关违约活动,已成当务之急。
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林业主管部门应借助我国加入CITES公约30周年的契机,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国际森林年”,“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自然保护区宣教中心和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等场所,参考《CITES公约知识问答》,向全社会广泛宣传CITES公约规定,普及CITES公约知识;商务、旅游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除须将《CITES公约知识问答》上挂本单位网站外,还应将《CITES公约知识问答》转发各在外中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贸企业和国际旅行社,要求这些企业必须切实做好本企业员工以及赴(在)外劳务、商务和旅游人员等的CITES公约知识的普及工作,教育这些企业的员工和服务对象不得无证携带,邮寄和运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出入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机制、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把做好CITES公约知识宣传工作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结合起来,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结合起来,同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生态安全结合起来,努力使CITES公约知识宣传到每一个赴(在)外劳务、商务和旅游人员,使大家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尽到履约义务,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形象。
二O一一年五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