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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78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7-06-06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纪念品研发、生产、销售工作,推动旅游纪念品产业化发展。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开展“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旅游纪念品研发中心、旅游纪念品销售特色街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申报条件。
1.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需具有批量生产能力,其产品主要是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能够体现新疆地域文化、特色景观和人文特征,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2.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3.自有专业设计及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4.具有较高的设计生产水平,产品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近年曾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赛事奖励。
5.有固定、完备的设计生产场所,有相应的高水准设计、生产配套设备。
6.每年须有自主新开发的产品。
7.单位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8.积极配合参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旅游纪念品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2.自有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
3.配备齐全的相关旅游商品开发设备和加工设备。
4.每年设立有一定额度的旅游商品研发经费。
5.每年须提供旅游商品设计研发的成功案例。
6.积极配合参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旅游纪念品销售特色街区申报条件。
1.商业特色鲜明、旅游氛围浓厚,可同时满足游客购物体验及观光休闲需求的街区,包括具有观光、休闲、娱乐、体验等旅游功能,能够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商业街、区域影响力大的购物中心和从事旅游商品批发零售的专业市场。
2.街区内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持证经营,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无围追兜售行为,规范价格标签管理,所有商品和有偿服务明码标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售后服务。
3.商业街长度在100米以上,临街商业网点密度为70%以上,购物中心和专业市场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4.交通设施完备,500米范围内设有公交站点,交通便捷,停车场地配置合理,游客停车方便。
5.设有可提供小吃、快餐、休闲、娱乐等体验式活动的场所,设有与营业场所面积和游客流量相适应的旅游厕所,设有无障碍通道等。
6.街区内移动通讯信号良好,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
7.银行营业网点或ATM等设施配置合理,设有银行网点和ATM柜员机,可提供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50%以上的商家设有POS终端机,可使用银联卡消费。
二、评定程序
(一)申报。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过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旅游纪念品研发中心、旅游纪念品销售特色街区的基本情况、主要特色、经营状况等。
2.新疆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新疆旅游纪念品研发中心、新疆旅游纪念品销售特色街区评定申请表(见附件)。
3.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消防合格证复印件等)。
4.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各地、州、市旅游局留存。
(二)受理。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材料。县(区)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由地、州、市级旅游局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报送至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三)评定及批复。
对地、州、市级旅游局初审后报送的材料,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进行核查、评审、公示、公告、授牌。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州、市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转发文件,积极动员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督促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时推荐上报。
2.请各地、州、市旅游局汇总本地初审材料后,于7月14日前统一报送至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处,所有报送材料须加盖公章后以电子版和纸质形式上报,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和电子版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洋
电 话:0991-8861781
邮 箱:53963093@qq.com
附件:1.新疆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评定申请表
2.新疆旅游纪念品研发中心评定申请表
3.新疆旅游纪念品销售特色街区评定申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