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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比例明确 | 追花逐叶觅乡愁

作者:新疆是个好地方 时间:2017-07-18  来源:新疆是个好地方  点击:[次]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rBjexe63RyPoP_RDgI10r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旅游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于乡村旅游的含义、遵循原则、经营模式、等级评定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出台已经4个多月,好的创意和想法,还需要有资金来支持。对于乡村旅游的资金,办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记者从自治区旅发委了解到,该办法规定了金融扶持多种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同时,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核拨不低于15%的比例,作为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核拨不低于15%的比例,作为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


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编制、宣传推介、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乡村旅游示范乡(村)或者取得等级的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奖励、补助。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林权等进行抵押,贷款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给予信贷支持。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按照国家规定,为乡村旅游项目和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项目融资授信,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者给予中小企业贷款的信贷支持。


鼓励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成立乡村旅游经营者和中小乡村旅游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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