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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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587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7-10-25 | 主题分类 |
2017年8月15日,旅游执法总队联合检查组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导游在玉石购物店带游客购物,经核查,其行程单上并未有购物活动,也没有旅行社委派证明和游客全体书面签字同意。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暂扣导游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旅游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依据 《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