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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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58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7-10-02 | 主题分类 |
2017年,国家旅游局督查组在新疆旅游市场督查检查中发现,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客旅游合同》(编号为:1500794)内容为“喀什市内、卡湖、沙漠三日游”合同价款720元和1500713内容为“喀纳斯汽车品质四日游”合同价款750元,经审核以上两份旅游合同后,认定其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同时,对其官方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宣传的喀什两日游价款为260元,经认定其涉嫌虚假宣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