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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44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7-03-15 | 主题分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各出境社:
根据新修改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从2017年3月1日起各出境社领队在导游注册时一并备案,现就领队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队备案时间
从2017年3月1日起,各出境社对本社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进行备案,不论现在是否是领队都可备案,以后依据组团量随时可以备案,以前已取得领队资格的人员领队证(赴台证除外)在2017年7月1日停止使用。备案期间,现有领队已到期的不再换发,也不能委派带团。
二、领队备案条件
依据《旅行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领队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三、领队备案程序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根据出境组团需要,与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各项保险,导游注册时在“全国旅游服务公共监管平台”领队备案模块中添加即可,出境社审核上传。出境社携带备案领队的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到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同时,备案时把你社多余的普通话领队注销,把所需要的外语导游备案成领队。
四、领队委派条件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
一是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二是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四是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
五、要求
一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切实对具有领队条件的导游进行备案。
二是明确标准,严厉处罚。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出境社备案时向导游明确备案条件和委派条件,不能把不具有领队条件的导游备案成领队,尤其是不具备语言资格的导游,也不能委派不具有旅游目的地语言或英语的领队,否则,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2017年7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对各社备案情况进行核对,凡是不按条件和标准备案的,将以备案领队数量进行处罚。
三是正规程序,有序备案。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出境社依据领队备案条件、程序、委派条件有序备案,不能迁就照顾,更不能把领队备案当人情,扰乱备案秩序。各社切实让具有领队条件的人员就业,不断拓展外语导游或具有语言等级资格的导游就业渠道,提高领队层次,提升出境服务质量。
联系人:杨登喜 电话:0991-8830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