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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05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6-05-10 | 主题分类 |
新旅办函〔2016〕12号
关于《印发2016年度“引客入疆”旅游包机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疆内旅游企业:
现将2016年度“引客入疆”旅游包机奖励办法予以印发,望积极招徕客源,拓展旅游市场。
一、总则
(一)为充分调动、激励境内(外)旅游企业(组织机构)组织游客来疆旅游,鼓励旅游企业组织开展旅游包机业务,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加大新业态旅游产品培育力度。在新常态下,紧紧围绕“培育新业态、打造新产品、推出新线路”的总体要求,加快新疆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是新疆旅游中长期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必然趋势。为努力实现“十三五”旅游规划及发展目标,增加进疆游客的数量,带动我区旅游经济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时限:2016年5月1日-10月31日。
(三)资金来源: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四)奖励办法:由境内(外)旅游企业申报,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旅游局统筹安排、选择会计事务所审计,由有关处室审核执行。
二、奖励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境内(外)旅游企业密切协作、合作、双赢的积极性。
(二)坚持政策扶持、品牌创新、专款专用的奖励政策和措施。
(三)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实施品牌战略,带动旅游包机“引客入疆”的融合发展。
三、奖励条件
(一)与境内(外)航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发往新疆的旅游包机业务的。
(二)旅游企业(组织机构)需提供包机合同、与疆内地接社接待合同、接待计划(含团体名单)、团款银行进账单、登机牌原件、疆内景区景点购票凭证及酒店住宿发票(3晚4天以上)。
(三)对进疆旅游包机资料进行总汇,由自治区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于本年度11月1日—25日,由自治区旅游局将专项奖励款项按规定审核后,直接拨付疆内地接旅行社。
四、奖励标准
(一)入境包机(含港澳台)
100-200人:4万元/驾次。
201-250人:5万元/驾次。
251-300人: 6万元/驾次。
301以上,7万元/驾次。
(二)国内包机。
100-200人: 3万元/驾次。
201-250人: 4万元/驾次。
251人以上: 5万元/驾次。
五、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不适宜边境购物、贸易等与旅游活动无关事项。
(二)本办法适用于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与旅游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