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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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233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8-05-04 | 主题分类 |
根据《关于梳理行政调解法律依据及报送工作方案的函》(新政法函〔2018〕12号),我委下发《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新旅办函〔2018〕100号)要求,梳理汇总结果如下:
序号 |
事项 |
工作依据 |
具体条款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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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游纠 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
2 |
旅游纠 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法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