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宣传推广中心
网站标识码:6500000069 备案号: 新ICP备19001401号 联系电话:0991-8807981
索 引 号 | MB1620703/2020-01572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
发文机关 | 新疆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19-11-25 | 主题分类 |
本报乌鲁木齐11月24日讯 记者袁蕾报道:当东部地区的人们已入睡,新疆仍处处散发着夜的魅力。为繁荣夜间经济,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意见》,提出以打造“夜美新疆”为主题,着力发展“时尚活力型、商旅融合发展型、便民服务型”夜间经济形态,建设一批夜间经济载体,营造开放、有序、活跃、高品质的夜间经济环境,推动各地州市加快形成夜间经济体系,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夜间经济离不开“夜市”“夜宵”“深夜食堂”,《意见》提出,我区将打造提升一批示范性强的夜间经济街区,以大型购物中心、特色美食街区、著名旅游景点等为中心布局夜间经济业态。同时,我区还将依托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夜间教育培训机构、公园演艺游乐场等,打造文旅消费型示范区;依托可用于夜间消费的街道里巷、封闭市场以及空置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打造百姓生活型示范区。
《意见》提出,大力宣传推动“五一星光夜市”“和田夜市”等一批夜间经济载体走出去,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夜间经济品牌。
我区还鼓励延长夜间经营时间。《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商场、购物中心、文化娱乐等场所平时营业至23时30分以后,周末营业至次日零时以后,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通宵营业。百万人口以下城市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延长经营时间。支持品牌餐饮、药品、零售等连锁企业加大24小时连锁店建设布局,在节假日、店庆日期间开展“不打烊”等晚间促销活动。
为发展繁荣夜间经济,《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夜市经营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对商圈商业设施改造提升、开展促销活动等繁荣夜间经济的相关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各地要研究出台降低夜间经济成本的措施,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商户用电、用水、用能等给予一定优惠。持续推进城市美化亮化、立体照明提升改造,为美化街景设置的公共照明和装饰照明设施等非经营性用电可接入城市公共配电网。